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6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建设和开通法院“绿色通道”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强调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并强调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中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企业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来谋划和开展,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抓住机遇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实现了良好开局,但也确实还存在您建议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您所提的一些问题,已经开始逐步加以解决。
第一,关于宣传教育培训的问题。中宣部历来重视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座谈会、印发通知等,指导各新闻媒体综合运用图片、评论、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新媒体平台,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推进释法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国破产案件审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等情况进行通报。如今年3月6日召开了“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发布根据2017年12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地方各级法院也注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法官定期培训等方式,以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全面了解企业破产审判各个方面的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通过定期介绍等多种方式,让社会充分了解人民法院运用破产法治方式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采取的新措施和取得的新进展,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正确认识破产法治对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第二,关于设立专门机构的问题。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包括3家高级法院、63家中级法院、31家基层法院。我们将进一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抓紧在有关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鼓励其他法院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就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有关部委提出建议。
第三,关于设立受理破产案件“绿色通道”的问题。破产程序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企业破产制度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清偿债务方面的强大作用。所以,很多债权人、债务人宁愿采用普通执行手段实现部分权利,也不愿运用破产制度来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同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面广、问题点多,一些地方法院对企业破产也存在畏难心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企业破产启动难。最高人民法院聚焦破产启动难这一顽疾,已经通过规范破产案件立案程序、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依法立案、大力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加强上级法院对破产受理的监督等方式,从人民法院内部解决阻碍破产启动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效果。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类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工作。
第四,关于建立完善实现破产重整之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的问题。目前,包括信用修复在内的一系列破产配套制度不完善,已经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破产制度功能的发挥。对此,我们一方面是鼓励推动各地法院与地方政府建立破产统一协调机制,依法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向有关部委积极呼吁建立完善的破产配套制度,并会同有关部委从制度上共同解决相关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五,关于完善法院内部相关考核机制的问题。在今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积极开展调研,争取尽快出台统一的破产案件考核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