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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4日

您提出的关于将各级人民陪审员移交司法行政部门选拔培训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在立法过程中,包括您在内的不少同志建议,为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实现选用分离,宜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形成司法行政机关选荐、人大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格局。这一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2018年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对选荐机关作出重大调整,将人民陪审员选荐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实现了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对于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即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

对于您的建议,下一步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荐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随机抽选规定,严格开展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特别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配合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和队伍管理水平。三是强化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将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打通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在制度功能、选任管理模式、保障机制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整合资源,协同推进两项制度的发展。但这两项制度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人民陪审员以参审方式直接参与司法案件办理,而人民监督员不直接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是以外部监督的形式促进检察权的依法行使。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如果既履行审判职责,又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能存在角色冲突,影响公正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同时,人民监督员也属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二者在身份上不宜打通使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您的建议,继续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等工作,推动您所关心的有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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