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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8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4日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处置被执行财物不经评估直接拍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评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三个司法解释,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同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践中,委托评估存在暗箱操作、时间过长、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等一系列问题,是引发申诉信访的主要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惩戒系统解决了查人找物的问题,通过建设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解决了财产处置的问题,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降低了执行工作成本。目前,评估工作作为财产处置的前置环节,已成为影响执行工作效率,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鉴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6月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将于近期发布。

《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规范。《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四种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当事人可以对拟处置的财产议价。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议价结果即为参考价。通过协商的方式议价,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又节省了评估时间和费用。当事人议价具有争议少、零费用的特点。当事人议价不能、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相关机构进行询价,主要是向税务、住建等具有公信力的国家机关进行询价。定向询价具有用时短、零费用的特点。定向询价不能、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网络询价具有贴实际、费用低的特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既符合法定委托评估的要求,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还符合客观实际,即其他方式未能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

所有的财产(符合网拍条件的),最终都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通过市场来检验其真正的价值。然而,即便是网络司法拍卖也要确定起拍价,法院不能任意确定起拍价。所以,还是要通过一个公认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经常玩“失踪”,致使无法进行议价。有的被执行人为了达到高价以物抵债或不让财产被卖掉的目的,在议价时经常把价格定得很高。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规定,二次拍卖流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两次拍卖),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即便是二拍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如果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财产要退还被执行人。有的被执行人以协商议价为由,达到其拖延执行的目的。有的财产没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即便是向税务、住建部门咨询,也是无法获取其价值或价格。所以,尽管定向询价用时短、零费用,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适用。还有,虽然我们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大数据搜索的方式查询到诸多事情。但是,这是建立在有相关数据的基础之上,目前,基本上通过网络可以询价的财产还仅限于房屋、车辆。所以,通过这个贴实际、费用低的方式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正是考虑到实际上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才确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这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加大不经过评估直接拍卖被执行物种类和数量,将评估被执行物手段仅作为一个补充的想法也是基本相符的。

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规定》对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不但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还明确规定了每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不但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办理程序,还明确规定了办理期限;不但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询价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等发送报结的方式和要求;不但规定了当事人等提出异议的范围和期限,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和处理异议;不但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还规范了当事人和定向询价机构、网络询价平台以及评估机构的行为。有各地法院的有益尝试作参考,有现代科技的信息化手段作依托,建立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对解决传统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的出台,势必会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特别是财产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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