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1日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破产法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法院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研究部署破产审判服务僵尸企业处置工作。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分类处置僵尸企业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甘肃等10余个高级法院及时制定司法指导意见,积极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正如贵党派所言,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贵党派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已经开始逐步加以解决。
一、 关于解决破产立案的问题
破产程序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认识到企业破产制度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清偿债务方面的强大作用。所以,很多债权人、债务人宁愿采用普通执行手段实现部分权利,也不愿运用破产制度来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同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面广、问题点多,一些地方法院对企业破产也存在畏难心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企业破产启动难。最高人民法院聚焦破产启动难这一顽疾,采取有关措施先在人民法院内部解决阻碍破产启动的问题。
一是规范破产立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上述文件进一步理顺了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为企业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大力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全年狠抓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相当一批不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三是强化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功能。2017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上诉案件153件,经审查后指令受理、审理的案件53件,占比为34.6%。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工作。
二、 关于建立完善破产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问题
目前,包括信用修复在内的一系列破产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和破产制度功能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措施,着力补齐企业破产制度机制短板。
一是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如福建省在省、市、县三级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广东佛山、惠州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与破产审判工作直接对接,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是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制度。很多地方法院结合实际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不足的问题。四川高院协调省级财政注资500万元建立了省级管理人援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向有关部委积极呼吁建立完善的破产配套制度。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从制度上解决相关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是关于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推动破产法修改的问题。关于破产实践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我们规范和调研的重要课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始终积极调研,推动破产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制定,并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业务指导。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成果,形成《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于2018年3月发布,共计50条,强调了破产审判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此外,2016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导。下一步,我们将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进一步作出规定,统一司法实践。此外,面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进行总结评估,有序推进破产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