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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02号(政治法律类17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您提出的《关于藏区双语法官培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双语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藏汉双语法官培训中使用统一的藏语教学,与各藏区语言的多样性、差异性极不适应,无法满足具有地方性特色的双语法官培养的实际需要,影响了培训效果。为此,建议从集中培训改为分散培训、降低法官遴选资格要求、加强双语人民陪审员规模等方面加强藏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我们认为,您的提案针对性较强,对提升藏区双语法官的培养效果、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的问题。在统一组织举办示范班方面,从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民委在西南民族大学先后举办了5期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示范班,利用高等民族院校在民族语言教育方面的优质资源和丰富经验,累计培训藏汉双语骨干法官259人次。在民族地区高院开展培训方面,相关民族地区高院结合辖区藏语分布、方言体系、双语法官队伍构成等情况,区分卫藏、安多、康巴三大主要方言语系分别开展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其中,卫藏语系的藏汉双语法官培训主要由西藏高院组织实施,安多、康巴语系的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分别由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高院组织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施双语法官培训专项经费项目,每年拨出200万元专款支持民族地区高院举办双语法官培训班,2013年以来累计培训藏汉双语法官1216人次。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藏区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藏语语言运用实际,充分发挥各民族地区高院在双语法官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指导各民族地区法院分级开展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语言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应在法官遴选中加大双语法官的比例,降低遴选资格尤其是法学专业知识的要求,以便遴选出在语言上符合要求的人员,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专门的法律培训,以使其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能够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在法官遴选方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员额比例基础上,实行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既要考虑案件数量,也要考虑地区特点,注重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我们认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法官员额配备应当考虑审判工作对双语法官数量的实际需要。按照现行法官法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学大专。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不同地区的审判工作和队伍现状,进一步研究确定双语地区法院遴选法官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多种途径适当提升双语地区双语法官的比例、审判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院的审判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加强双语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增加双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规模。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对于克服双语法官匮乏对实际工作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选任条件,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由原来的大专降为高中,实践中,农村地区、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80%以上的陪审员从当地的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产生。上述规定大大扩充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范围,增加了数量和规模,让更多的当地双语人才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这样,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吸收一批双语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放宽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双语人才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的数量,更好地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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