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6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思想观念多元等因素影响,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伴随着离婚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量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这些问题必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甚至引发极端刑事案件。而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在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司法能力、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为积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趋于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等现实情况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在全国范围确定118个中基层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家事审判改革两年来,各地法院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在转变审判理念、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推进建章立制、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物质保障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一是积极推进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工作要求。家庭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目前,全国已有多家高院和试点法院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这些举措,有力推动形成家事审判“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广泛引入心理学专业知识,努力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标。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签署家事审判心理学社会学研究合作框架协议,随后开展人员培训、案例编纂等具体合作事项。江苏高院、广东高院等多家法院也与相关高校建立了心理学合作机制,许多试点法院与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达成心理学合作事项。这些做法,大大提升家事审判改革的理论水平,也为心理学研究提供更广阔的实践平台,家事审判工作与心理学专业正在深度融合。三是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家事审判工作规程。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干预、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机制,准确把握家事审判职能,将婚姻家庭救治、家庭成员情感修复、未成年人妥善安置等作为家事审判的重要职能,突出家事审判对危机婚姻的救治职能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职能。这些做法,有效化解了一批婚姻家庭纠纷,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追求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的美好生活需要,不少走上离婚道路的夫妻重归于好,许多孩子和老人得到更加妥善的照料。与此同时,在以6个高院名义下发的6项程序性规定的基础上,各高院和超过70%的试点法院结合本地家事审判特点,制订了相应的审理规程,为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贡献力量。四是迅速推进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硬件配套设施。各试点法院积极响应改革要求,迅速成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配备专业家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试点法院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庭已占70%。各高院和试点法院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超过80%的试点法院布置了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五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后,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22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赢得社会广泛好评,被誉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我们也看到,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对家事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审判程序缺少上位法支持,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家事法官的专业培训较少,家事法庭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足,硬件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家事审判需求,延伸工作缺少专项经费支持,有的法院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有难度,等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指导全国法院勇于担当,找准问题,克服困难,重点落实好各项改革目标要求。
2018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认真总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推动形成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合力,全面部署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