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5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投入,运用律师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均对此作出规定。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11月又联合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作出专门部署。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措施,通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中心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经律师协会推荐或者选拔律师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的工作对接,推动律师调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律师调解室建设方面,四川省共有118个法院引入律师调解员,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113个。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静安法院等均设立了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杭州律协设立了杭州律协调解中心,与杭州市两级法院建立了紧密的对接机制。
在制度机制搭建方面,北京、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司法厅联合出台了本辖区落实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使律师调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厦门湖里法院、北京东城法院分别与市律协签订协议,建立常态化的律师调解合作机制。北京丰台法院建立了60人的“专对专”律师调解员队伍。深圳前海法院首批引入88名律师调解员。杭州中院聘请101名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在纠纷化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配套政策措施方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0月通过《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纠纷化解的职责分工。浙江杭州中院设立调解专项经费,台州椒江区法院导诉台由律师参与值班,分流了70%左右的案件纠纷。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完善特邀调解制度、加强司法确认工作、推进在线调解试点,为律师更好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可以说,您提出的“法院与律协建立常态合作机制”“完善案件庭前调解制度”“由律协委派专业调解团队参与调解工作”“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等建议,不仅在政策和制度机制上已经成为既定司法改革任务,而且在全国各地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探索和推进。
当然,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律师调解制度绝非旦夕可成,推进改革的进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研究解决。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律师调解组织发展仍显滞后。律师行业发展还不充分、不平衡,律师资源总体供给不足。律师调解组织的统一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的调解工作室,或者成立专门的律师调解组织,如何依法申请相应资质,在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上存在一些障碍。二是律师参与纠纷多元化解职业保障不充分。诉前分流引导缺乏有力法律支持,效果不突出。司法确认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许多大标的案件中,律师调解的效率和成本优势难以凸显。律师调解的职业回避规定不严格,与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客户资源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律师调解的资质认证机制、培训选拔机制、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配套机制没有跟上,直接影响律师调解组织的职业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律师调解经费保障体系不完善。律师调解的公益性和市场化兼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对律师行业的吸引力不大,制约了律师调解的发展。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单列,作为律师调解经费”,现行诉讼收费规则下还难以做到。律师调解的财政经费保障不足,市场化的收费规则不明,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更需要包括人大代表和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不断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统筹推动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司法改革举措。围绕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积极推动各地法院和律协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鼓励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律师协会向人民法院委派值班律师或者专业调解团队参与纠纷解决工作。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法院邀请更多符合条件的律师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大纠纷分流,将更多适合律师调解的案件交由律师调解员或者专业律师调解团队先行调解。
二是加强综治协调和政府保障力度。推动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出台律师调解、商事调解收费标准。推动将律师调解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争取加大特邀调解经费财政支持力度。
三是推动调解前置程序试点立法授权。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试点决定,对调解程序前置的案件类型、调解和诉讼程序、诉调衔接机制等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赴江苏南京、四川成都,同部分高院、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召开调研座谈会,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四是适当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法院审级,简化申请流程,为律师深入参与纠纷解决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是积极推动完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积极推动诉讼费交纳办法修订,将调解案件诉讼费用转付律师调解费用等相关建议纳入诉讼收费制度。推动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等改革举措,切实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