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方式、参审范围、职权行使、履职保障等内容。您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大多也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三次随机”,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参加个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这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参审公平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今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将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与以往不同,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除了可以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还可以由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同时,对三人陪审合议庭与七人陪审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也作出了区分。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享有调查取证权、庭前阅卷权、庭中发问权、庭后评议权以及调解权、表决权等审判权利。关于人民陪审员庭审期间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第14条规定: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在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上述参审权利。
三是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我们将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变化和新的履职要求,对人民陪审员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专题报告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四是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要求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努力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促进案结事了。
今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了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将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陪审制度不断取得新进步。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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