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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0724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公告送达期限和方式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送达难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送达难问题一直进行认真研究,2017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为核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公告送达60日的期间,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送达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在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间进行适当平衡。公告送达时间60日的规定,主要是平衡诉讼效率和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关于您提出的修改完善公告送达期限和方式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过程中认真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改进公告送达方式也一直进行研究和探索。目前,可以通过已经运行的人民法院公告网,在网络上进行公告办理和查询。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我们会对完善公告送达方式进行持续关注和研究,不断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信力。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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