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对于民事审判中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世界各国一般采取在证人作证程序中要求证人具结或者宣誓的方式作为证人作证的约束机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程序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实质上是采纳了以具结作为证人作证约束机制的做法。我们目前正在起草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拟规定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此增强具结的效力以及对于证人的约束力。
对于证人宣誓,我们持开放态度,鼓励地方法院做进一步探索。在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我们将对地方法院的探索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研究总结,努力改进和完善证人作证的程序和制度,提高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