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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6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您提出的关于案件繁简分流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列为一项改革任务。2015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顶层设计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行战略安排。同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治理念和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愈加凸显,案件数量急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破解这一难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增加人员编制,而是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从制度机制上采取措施。周强院长指出:“认真总结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成效与经验,研究部署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对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您提出的四条建议,对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进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 关于进一步提升案件分流的精准率

近一年多来,人民法院正在开展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改革,即“分调裁”机制改革,其中的一个要点,就是把握好立案节点,科学开展案件繁简分流。以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为前提,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化解,对标的额不大且适宜调解的部分案件,委派给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形成有效的矛盾纠纷首道过滤网。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设置程序分流员,由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丰富、熟悉各类纠纷解决程序的专人,在立案同时准确确定案件适宜的审判程序。以案为要素,以案件类型、特点、繁简程度为依据开展分流,实现类案集约化办理。对物业、供暖、道交、民间借贷等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关联性案件交由同一审判团队审理。在立案阶段加强分流引导,释明不同诉讼程序的优势特点,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速裁等简易纠纷解决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400多家法院设立程序分流员开展繁简分流工作。

同时,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高度发达的当下,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积极探索通过电脑软件开展智能分流,探索出一套电脑智能分流与人工分流相结合、以电脑智能分流为主的分流方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向各地法院推介山东法院的自动繁简分流软件,该分流系统并不简单地通过案由划分案件繁简,而是通过设置案件各种要素系数,进行要素的加权,进而划分案件繁简。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案件量,设置不同要素的加权分数,权衡案件繁简比例,服务于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不少法院已经将这套软件运用于本地案件的繁简分流,收效良好。

二、 关于深入挖掘法定司法程序潜力

人民法院“分调裁”机制改革的要点之二,就是健全简案快调速裁机制。积极倡导加强立案后庭审前的调解,对适宜调解的,通过在线、视频、微信等便利手段调解,采取诉讼费减免等激励措施,引导当事人主动调解。要求各级法院用好督促、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简易纠纷解决方式,简化送达、审理、裁判程序,减少排期等待时间,做到简单案件来之即办、办之即结、结之即了。规范调解速裁程序,明确工作期限,坚决防止久调不决、速裁拖延。有条件的地区由专门人员集中办理速裁案件,力争实现案件的“二八分流”,用20%的法官办理占比80%的简单案件,用80%的法官办理占比20%的疑难复杂案件。

2017年,江苏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成立速裁组织或速裁庭,对12类民商事简易案件进行快速审理。河南登封法院建立三个速裁团队,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结占全院50%的案件。北京通州区法院四个速裁团队解决全院占80%的民商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9.19%,已结案件无一发回、改判。北京三中院将民商事审判庭划分为1个快审庭和4个精审庭,快审庭用30%的审判力量承担了全院60%的二审民商事案件,精审庭用70%的审判力量对占40%的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

三、 关于强化司法的引领保障作用

对您建议中提到的强化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要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要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而《规定》则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明确了诉调对接程序。在《意见》与《规定》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妇联工会等广泛联系,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仲裁、公证等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

其中,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合作,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目前,据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设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189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915个,人民调解员6340人。2017年接受法院委托移送调解案件15.5万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10.2万件。在对仲裁与公证的支持方面,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协调,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加强与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审查和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或者决定书。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进一步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部署。据司法部反馈信息,截至目前,全国177家试点公证机构,普遍建立了公证与诉讼协同中心和服务窗口,累计分别办理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案件9450、15097、82072、5924、18183件(次),有效分流法院案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法院审判执行活动依法高效进行,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但现实中仍存在发展不平衡,规范化不够的问题。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法院主导的影响力不足”,这仍是制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开展督促落实工作,督促全国各级法院落实《意见》与《规定》精神,同时继续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合作,指导人民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仲裁登记管理工作,推动修改完善仲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仲裁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四、 关于提升机构、人员及考核体系精细化程度

人民法院“分调裁”机制改革的另一个要点,就是完善综合配套改革机制。建立扁平化、专业化的速裁工作团队,通过科学评估简案与繁案数量,以案定员,合理分配员额法官,补足司法辅助人员。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借助公证员、网格员等外力破解送达难,探索把鉴定、评估等工作前移到诉前,为更多案件适用调解速裁程序创造条件。

在考核方式上,由统一考核向分类考核转变。建立分类明晰、权重科学的考核标准,区分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分别设定不同考核重点,确定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运用编立案号等制度,将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立案后调解的工作量纳入考核,确保全面反映工作成效。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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