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律师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发生,律师权利保障力度确需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职业保障机制”的要求,依法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会同有关部门为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机制,大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切实将中央的部署落到实处。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申请调取证据权利、代理申诉权利,保障律师人身安全,不断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2017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律协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畅通律师申请维权渠道,建立政法各部门间反映律师诉求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建立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等。
二是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该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保障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律师申请出庭作证权,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此外,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完善死刑复核案件中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方法,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三是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律师调解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应当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四是出台措施,构建律师、法官之间“亲”“清”良性互动关系。2017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特别是禁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职后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师事务所,防止利益输送。
至于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原则上不宜强行带出法庭,可以休庭后与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以取得严管、处罚政治和策略上的良好效果。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宜事先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以督导律协落实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对律师原则上不采取驱逐出法庭的措施,强调法官不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正常发言,并对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目前反馈的情况,该通知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广大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工作表示满意。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文件落实,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做实、做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