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继承若干法律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依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继承遗产主要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方式实现。以上规定可见,房屋作为人们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继承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依法对房产享有物权。作为物权的公示手段,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是能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非诉讼性质的司法活动。在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理政理念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今天,人们十分重视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权利的维护。在发生房屋继承时,亲属之间尤其是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发生一定的纠纷,此时房屋继承公证作为公证实务的重要内容,对预防和解决相应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房屋继承公证业务明确了申请人身份,确认了房屋权属等证据,有效地保障了继承的顺利实现,促进继承人之间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但是,房屋继承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风险,对公证人员的业务素养、公证证据的审查力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房屋继承公证还面临评估以及手续费等费用问题。严格说来,房屋继承公证是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在继承人之间,依法实现继承权的基础上,对各自继承关系的确认行为。
房屋继承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以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就继承权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对此我院将继续加强继承纠纷的社会调研工作,积极总结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对继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仍需要明确的问题予以关注,积极探索继承权行使中的法律适用机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