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劳动法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断面临案件数量增长快、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挑战。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一些地方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成立劳动法庭以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成立劳动法庭。这些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领域所进行的尝试,为研究普遍设立劳动法庭提供了研究和应用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顺应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专业化这一必然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相关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提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由人民法庭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业化法庭的思路。您提出在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劳动法庭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经研究,我们准备继续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劳动争议专业化审理的成熟经验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方案;二是深入开展针对各地法院建立劳动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实践的调研工作,逐步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专业化。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