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猥亵儿童罪条款切实做好儿童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探索预防减少性侵害犯罪发生的制度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网站并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对于加强震慑、防范性侵害犯罪发生,具有积极意义。我们注意到,域外部分国家已有类似网站平台,但又不限于建立网站,还包括要求罪犯在回归社会后有义务及时向社区登记、对重点前科劣迹人员在社区公开照片、佩戴电子脚铐、限制其进入特定场所等与公开罪犯信息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上述制度综合运用,对震慑、预防性侵犯罪方有预期成效。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且关系到公开标准、范围、撤销程序、公众知情权与罪犯矫正融入社会的平衡等一系列问题,考察域外,通常由立法机关明定相关条款。故您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所提建议亦颇有价值,但因所涉事项重大,在目前尚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凭一己之力恐难有效推进,也难以实现预期目标。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