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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00号(政治法律类11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机制、流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我院已于2016年底制定并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益。对银行等完全具备担保履约能力的当事人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也规定了特别的程序。在今后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加强调研,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细化有关规定。

二、 为保证保全中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我院正在制定立案、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协调的规范性意见。该意见对保全的程序衔接作了专门规定,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由执行机构实施保全,严格规定财产保全的流转期限。该意见施行后将极大提高保全的效率。

三、 在全国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我们也将研究加强财产保全实施人员和设备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保全难问题。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55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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