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变法修律的代表人物,也是推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积极践行者。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正在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沈家本故居进行修缮、保护和利用。为做好沈家本故居的布展工作,充分展现沈家本的生平经历和在变法修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外国法律翻译等方面的突出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征集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文物史料。
一、征集范围
1.沈家本生前使用过的物品、照片、书籍、印章、服饰、家具、器物等,其居住或办公场所使用过的牌匾、装饰品、生活或公务用品等。
2.沈家本主持修律时期的照片、资料、手稿、日记、书信、文献、画像、印章、物品等史料。
3.沈家本主持翻译日、德、法、英、美、俄等国家的法律和法学著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物、照片、资料、手稿、文献、物品,包括派员考察欧洲和日本裁判制度时的史料。
4.与沈家本推动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北京法学会及创刊的《法学会杂志》相关的各类文物、照片、资料、手稿、文献、物品等史料。
5.其他参与清末修律活动人士的相关史料(包括但不限于伍廷芳、俞廉三、董康、杨度、江庸、章宗祥、吴廷燮、汪荣宝、金绍城、章宗元、劳乃宣、廷杰、廷琛、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等)。
6.其他与清末修律相关的文物史料。
二、征集办法
1.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依法调剂、交换;
3.依法评估购买;
4.通过文物行政部门调拨方式取得相关史料、文物;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奖励办法
对于捐赠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中国法院博物馆捐赠奖励办法》执行(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7557821,67556845
传真:010-67557822
电子邮箱:zgfybwg@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馆(收)
邮政编码:100745
附
中国法院博物馆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法院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开展,奖励司法审判文物的捐赠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捐赠人是指自愿并无偿向中国法院博物馆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文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捐赠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精神鼓励包括:
(一)捐赠文物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出的,标注捐赠人姓名或者法人、组织名称。
(二)中国法院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捐赠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文物历史价值较高或者数量较多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发致谢函。捐赠人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在评选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时优先考虑。
(四)对于捐赠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物或者捐赠文物数量较多的,可以举办捐赠仪式;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在相关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条 物质奖励分为三个等次:
(一)捐赠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很高历史价值的文物,或者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3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不足3件,或者捐赠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物3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六条 中国法院博物馆负责捐赠人的奖励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