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烈士名誉权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的言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是人身、财产权益,这里“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去世的人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关于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均作出了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也是现行法关于去世的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时间长度的限制。但是鉴于英雄烈士有的生于革命年代,均和一定历史事件相关联,有些英烈并无近亲属,或近亲属已经离世,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英烈人格权益的保护将面临无适格诉讼主体的尴尬。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适时制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关于诉讼主体范围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扩大该类诉讼的权利主体,除近亲属之外,可由英雄烈士的旁系亲属提起诉讼,这种设计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旁系亲属范围较广,应该进行一定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将此类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将英雄烈士所在单位、授予英雄烈士称号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列为诉讼主体,既可以解决诉讼主体的问题,也延长了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只有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需要立法部门作出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再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实现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
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一贯坚持的立场。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