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执法检查,继续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全面执行中央决策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成效显著,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截止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基本根除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仍有个别地方存在改革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少数法院“对一些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有诉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多次强调,要坚决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杜绝“立案难”问题回潮。在改革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判,并在顶层设计时予以了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对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为抓好登记立案的监督工作,全国法院采取专项督查、常态督导、交叉检查、全面自查等方式,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中央改革办专项督查。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员及完成时间,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开展集中督导活动,对全国130家法院进行抽查,督促改进工作。各地法院普遍建立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如黑龙江成立专门督导组,先后督导检查中院23次,基层法院33次,通报相关事项230件次;福建建立司法大督查巡视机制,采用明察暗访和网上督查等形式,对改革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广东在全省范围聘请207名律师作为立案窗口监督员;陕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全面接受各方监督,实现阳光立案。对于发现的极少数的“立案难”错误做法,人民法院进行了纠正,并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从社会各界的反应看,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贯彻落实的情况是非常好的,这项改革是成效最为显著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听取您的建议,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一线立案法官的业务水平;继续强化登记立案监督,坚决查处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有诉不理”违法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鼓励社会各界对登记立案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绝不姑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