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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559号(科学技术类02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的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计算方法。基本的原则是首先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无法确定侵权获利的,可以参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以上方式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限额内酌情确定赔偿(即法定赔偿)。尽管在赔偿的计算方法上,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能够更加充分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但实践中,权利人需要进行举证,往往存在权利人未对其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或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也未能提交许可费的证据,导致案件中适用了法定赔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在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明确提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以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出发点,严格执行法律,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在重点举措中进一步提出,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针对贵党派提出的赔偿低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明确了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的建议,即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法律制度,尚需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解决。对于贵党派提出的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引入专业评估方法,合理把握证明责任,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实务中,不少案件保证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损害赔偿数额较之以往不断提高。同时也注重了加重假冒盗版、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手段惩处侵权行为人,有力遏制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贵党派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赔偿以及建立多层次责任体系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通过认真总结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竞争领域案件的审理经验,努力为知识产权各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贡献智慧与经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统一。

关于通过简化程序等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的问题。关于贵党派提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适当集中、布局合理、审判模式“三合一”的原则,统筹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法院及法庭等跨行政区划专门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级别管辖主要按照案件类型划分,逐步实现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同时还提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原则上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案件数量多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数量少的地区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贵党派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以及民事程序优先,非常重要。为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辖区内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在上述司法保护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高、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同时还要求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定适时开展“三合一”审判。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配审判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支能够驾驭三大诉讼的复合型法官群体。

贵党派提出的完善鉴定、专家辅助人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方面的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积极有效构建有机协调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对于辅助法官形成心证、与裁判结果有重要关联性的技术调查意见,通过释明等方式向当事人适度公开。各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制定实施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以及回避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文件,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的方式,规范技术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和采信机制。强化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中的主导作用,规范技术调查主体提供的各种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定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办法》,并正在制定技术调查官选任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技术案件裁判标准,提出研究构建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针对举证难问题,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题调研,积极推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特别程序法,通过特别程序法确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据保全制度,明确在专利和商标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和注册商标效力进行审查,明确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专家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责任。

对于贵党派提出的放宽临时保护措施的审查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将以积极慎重、合理有效的原则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保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作为工作重点,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效率,进一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期待。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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