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毕继朋先生:
您好!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促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判和执行,从而稳定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规定了期限,即期间制度。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未在期间内进行为诉讼行为,均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六个月改为二年。现行诉讼样式要求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写明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因为上诉期限过短(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天,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天)。我们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应当足以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另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然,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否写明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