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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立法与司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司法审判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的发现、遴选与运用,指导审判工作,填充立法的不足与空白,解决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实现法律适用与社会进步相统一,情理法相融合。对于您提出的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建议,我们表示基本赞同,并就其他有关问题做出相应说明。

事实上,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早在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案例指导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性、不平衡性,以及成文法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自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即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促进同案同判的建议和提案。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的地位更加凸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今已陆续发布16批87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运用,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都发挥了积极明显的作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案例编选和推荐机制初步形成,指导性案例发布步入常态化轨道,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机制逐步明确,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效果日益明显。

需要说明的是,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法官造法”的机制,而是在现有司法功能框架下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以遵循现行法律为前提。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参照适用不属于立法范畴。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是总结审判经验并讨论决定如何统一裁判标准和提高审判质效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目的是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进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层面,其作用在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故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没有超越现行立法,更不是“法官造法”。因此,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参照适用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理、情理及社情民意,正确地“解释”法律,以适应纷繁复杂、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另外,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参照适用,也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空白。对于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深入进行调研,及时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法建议,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法律适用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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