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家事审判诉讼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家庭建设,近年来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他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多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对和谐稳定的家庭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家事案件也持续上升,其中离婚案件占比很高。家庭破裂和家庭危机导致大量社会问题产生。因此,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将家庭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家事纠纷具有以下几大特点:第一,家事纠纷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第二,家事纠纷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与习俗色彩。第三,家事纠纷具有私密性和隐匿性。第四,家事纠纷关涉社会公益。第五,家事纠纷需要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个案,综合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开导;在审判过程中,需以法律原则为导向,辅之以传统习俗、伦理道德,兼顾亲情仁义权衡案件,争取达到平息纠纷、修复感情的结局。第六,家事纠纷应体现对私权的尊重,应更加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
基于上述特点,家事案件的审理需要独立性和专业化,不能和其他一般民事纠纷审理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不能仅仅强调权利义务的划分,更要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所以,对于家事纠纷,无论在审判机构、审判队伍还是诉讼程序上,都有必要建立一套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的机制。所以,对于您提出的制定家事审判诉讼法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
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内容包括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准确把握家事审判职能、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和探索家事审判机构及队伍专业化改革等。其中,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方面,我们探索的内容包括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积极推广离婚证明书制度、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实行“离婚冷静期”和回访帮扶工作、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等等。上述探索如要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还需要立法机关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就是您提出的《家事审判诉讼法》,这也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
为此,我们会在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就上述法律的制定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就您在建议中制定的立法草案,我们也会一并向立法机关提供,共同推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尽早列入立法规划。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