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法院同案同判建立对在先法律文书的参考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成文法自身原则性、模糊性等带来的局限性,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产生不一致,出现了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极不相同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也削弱了当事人对案件的预判能力,造成大量的滥诉或“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从“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到一些热点类案的处理,“类似案件未类似处理”、“同案不同判”成为舆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自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即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促进类案同判的建议和提案。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您在提案中总结了促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的重要意义,包括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公开等。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一、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而建立起来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高度重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截至2017年3月已陆续发布16批87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引起港澳台和国外高等院校的关注和研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案例编选和推荐机制初步形成,指导性案例发布步入常态化轨道,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机制逐步明确,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作用和效果日益明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第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目前,北京、重庆、辽宁、河南、江苏、安徽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和完善了参考性案例发布制度,对于指导辖区内审判业务工作、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发挥了积极和显著的作用。另外,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也普遍采取编发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工作。人民法院已逐步形成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以参考性案例为基础、以其他典型案例为补充的案例指导工作体系。
二、 关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借鉴
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其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是有重要区别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而非“法官造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法官造法的机制,而是在现有司法功能框架下的一种法律适用活动,以遵循现行法律为前提。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和运用不属于立法范畴。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是总结审判经验并讨论决定如何统一和提高审判质量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目的是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进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层面,其作用在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故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没有超越现行立法,更不是“法官造法”。
从我国自身国情出发,目前大幅引入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与现行法律制度也不相适宜。如果引入判例法制度,那么我国的立法体制就由原来的一元模式演化为二元模式,法官也可以造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宪法体制不符。因此,目前探索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一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并非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它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我国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判例法因素,同时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发达国家判例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当然,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属于新生事物,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世界各国判例制度的先进经验,吸收和借鉴其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三、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对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对于控诉辩各方引述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予以回应,在裁判理由部分说明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上述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的明确,强化了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有助于切实发挥其指导审判工作、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
四、 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大数据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司法案例发布数量的飞速增长,司法案例对司法活动影响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司法案例的研究和使用需求也不断高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加快了司法案例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发展步伐,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了便利。
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亲自启动“法信”平台上线。“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汇聚法律知识资源和智力成果,契合出版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既满足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又可以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智能的法律咨询、案例检索等诉讼服务和普法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提高全社会对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的认识,促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信”平台拥有一支数百人的法律专业及信息技术人员团队,不断更新改进案例检索引擎,探索可视化、智能化的案例检索工具,相信在将来可以为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功能更为强大、使用更加便利的案例大数据平台。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也为案例指导和研究工作提供了权威、便利的途径。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新改版上线,截至2017年6月,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900万篇,网站访问量增长态势显著,日均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最高日访问量达到5463万次。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司法案例研究院揭牌暨“中国司法案例网”开通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活动并讲话,对如何大力推进司法案例研究,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
上述案例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司法案例研究工作的加强,说明司法案例指导与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信息化技术的强力助推下,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的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逐步形成了崭新的工作局面。
五、 关于案例指导相关学习和培训情况
人民法院通过组织法官培训,加强司法案例学习和研究,也是落实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认识,保障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拟定法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制定一定时期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方案,保障全国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有序进行。法官业务培训一般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及各地分院举办,注重按需培训、分类培训,增强审判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探索创新法官培训教学方式,进一步优化法官培训教学内容。国家法官学院每年组织全国性的法官培训几十期到上百期,切实抓住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突出问题,加强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疑难案例的专项培训,统一裁判思路,促进形成共识,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保障法律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国家法官学院多次组织案例指导专项培训,地方分院也普遍组织了案例指导工作相关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人员参与授课超过100场次。另外,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审判委员会委员案例指导专题学习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和指引作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体系必将不断丰富完善,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的司法案例遴选、参照适用、学习研究等工作也将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