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论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柬埔寨王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尤•欧塔拉先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拉赫马迪•塔克迪尔先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潘•西提丹帕先生,马来西亚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沙巴和沙捞越(东马)首席法官丹•斯里•理查德•马拉尊先生,缅甸联邦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吞吞乌先生,菲律宾共和国上诉法院院长安德雷斯•雷耶斯观察员先生,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先生,泰王国大理院院长维拉蓬•汤苏万先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阮文纯先生分别率团出席论坛并作专题发言;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副秘书长穆赫坦先生出席论坛。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首席大法官优素福•哈利姆先生、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哈桑•福伊兹•席迪科先生,尼泊尔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克里希纳•卡尔基先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米安•萨基卜•尼萨尔先生,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德普先生作为中方特邀嘉宾亦分别率团出席论坛并作专题发言。
与会代表和特邀嘉宾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司法与区域司法合作”这一主题,就法院工作信息化、互联网与司法公开、区域内各国商法之协调与整合、区域内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区域内国际司法协助之强化等具体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会议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及南亚国家法院间建立并巩固持续性的交流与合作十分必要,为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 会议积极评价首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间依据《南宁声明》开展的高层互访、信息交换、法官培训等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与会各国将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及南亚国家法院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与会各国注意到,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及南亚国家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彼此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强。
三、 与会各国最高法院均高度重视和顺应信息化时代趋势,在各国能力和条件范围内致力于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司法能力与水平,努力高效处理案件纠纷,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论坛支持各国扩大在司法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服务,使法院工作更为透明、高效和便民。
四、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方式。与会各国最高法院将更为注重根据国际公认的规则和做法,考虑各国实际情况,持续增进司法的公开和公信力。同时注重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五、 随着区域内跨国商贸投资水平的提升,探索协调与整合各国商法的需求愈加迫切。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最高法院将考虑致力于各国之间比较法研究与交流,努力消除各国商法间的冲突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各国商法的协调与互补。
六、 完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形成区域内和谐有序的经贸投资法律环境。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积极考虑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本国的尝试和运用。
七、 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八、 与会东盟国家最高法院支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和中国-东盟国家法律与司法信息中心,在中国云南建立中国-东盟国家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共同促进形成中国与东盟国家法院间更为紧密、务实、高效的司法交流合作关系。
本声明用中英文写成,并于2017年6月8日在中国南宁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