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地工作。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并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决定,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立案登记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二是简化登记立案程序。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三是强化登记立案监督。禁止抬高立案门槛,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立不立。明确三种监督途径,即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坚决执行中央决策和最高法院部署,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从社会各界的反响来看,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坚决、彻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2016年10月,中央改革办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专项督察后,全面肯定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具体到你建议提及的通过推行“网上立案”解决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如何破解新一轮的“立案难”问题,需要正确看待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登记立案和极少数“立案难”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周强院长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立案难”问题回潮。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过去两年,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个别地区存在的极少数的“立案难”错误做法,并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从全国的情况看,立案登记制改革贯彻落实的情况是非常好的,这项改革是成效最为显著司法改革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鼓励社会各界对登记立案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绝不姑息。你建议提及的审前立案采取所谓的“立案登记”方法、审判中搞所谓的“撤转立”、执行立案采取所谓的“跟踪履行”方法,如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可以将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是登记立案和立案庭审查职能。实施立案登记制不等于抛开法律规定、一概都应立案受理。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与受理的条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例,规定了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四个起诉条件。因此,对登记的案件,立案庭仍然要依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书面裁决。你建议提及的“法院立案庭只要接待当事人现场立案的案件就可以了。不必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审核工作”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请予斟酌。
三是登记立案和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创新诉讼服务方式的一项重大举措。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多地法院以信息化为依托,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既缓解了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压力,也方便了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登记立案。如,上海法院开通的网上立案,专门针对律师,为律师立案开通了“绿色通道”;南京鼓楼法院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自行在网上完成登记立案。需要强调的是,网上立案只是登记立案的一项配套措施,与法院工作考核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治愈“立案难”的法宝。网上立案前提依然是严格依法,如前所述,立案庭仍然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与受理的要件。如果当事人在网上立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上留言、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前往诉讼服务窗口询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完善关于网上立案的规定,以便统一规范全国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众所周知,法治是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基本途径,通过实施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已经从制度和源头上堵塞了“立案难”问题的漏洞。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此项改革取得的成果,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监督。
感谢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