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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6〕17号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

1.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 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部署上来,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全面推进“三合一”工作。

二、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

3.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推进“三合一”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国法院的“三合一”工作。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和指导监督,上传下达,内外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意见,在同级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下,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5. 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庭,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

6. 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备审判力量,并根据情况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

7.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 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8.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受理继续依照人民法院有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和批复进行。除此之外: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多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的,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等情况对每个基层法院的辖区范围进行划分和调整。

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区域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上诉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申请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9. 知识产权案件案号编制、使用与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案号中的类型代字为知民/知行/知刑。

三、加大力度,保障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顺利推进

10. 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统筹规划本辖区内的“三合一”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大力支持“三合一”工作。要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11. 要加强审判管理,确保案件质量。加快推进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确保裁判标准统一。要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要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要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类统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上级法院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开展“三合一”工作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培训,加快建设一支复合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12.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立足长远的原则,以培养一支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发展趋势的专门化法官队伍为目标,严格选拔审判业务骨干,确保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具有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经验。

13.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要适时组织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专门培训,同时要注重通过网络方式加大培训覆盖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素质。

五、其他

1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交流“三合一”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5.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综合考量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条件以及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合一”工作。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暂不实施“三合一”工作。

16.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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