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一、 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2015年预算数
2015年预算执行数
2016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1625.84
462
827.77
827.77
336.07
注:2015年度预算数、2015年预算执行数、2016年预算数均为当年财政拨款预算。
四、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2016 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16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625.8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46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7.77万元、公务接待费336.07 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2015年预算执行数持平。
五、 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