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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1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6〕12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婚姻家庭关系是伦理性极强的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是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因此,顺应司法改革趋势,针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所具有的社会道德属性及其个性特点,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仅是家事审判特殊性及其内在规律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强化司法为民的需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法院要充分认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先行先试、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及时转变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针对试点案件范围情况,探索适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采取适当的试点模式,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积极稳妥地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试点法院要把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点工作,专项研究部署,积极进行基层探索,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规划和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要加大对试点法院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得失,反馈试点效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不断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

部分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法院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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