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6〕357号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2016〕357号)
为加强网络执行查询不动产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就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目标,全面建设网络执行查询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扩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进情况,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执行查询工作机制。
已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造系统,尽快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建立“点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尚未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机制的地区,人民法院要抓紧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网络对接,并按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研发查控软件,开展信息共享,同步推进“点对总”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优先在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稳步推进“总对总”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
二、 突出重点,着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建立网络查询通道,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发送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具体查询事项等内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进行统一查询和反馈,反馈的结果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信息。提供的查询结果要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的承办人对其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提起查询请求和查看反馈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做好协助查询工作。
对网络查询结果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网络查询反馈结果与实际信息或权属不一致的,以实际信息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 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用于办案之外的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完成查询工作,不得隐瞒、修改和泄露信息。
四、 统筹协调,深化拓展部门合作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询不动产奠定了基础。各地应以构建网络查询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更新维护,同步推进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和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权证书发新停旧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开展涉及各类不动产的协助查询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尚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新停旧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为规范开展协助查询工作创造条件,已经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合作机制的,要继续做好过渡时期信息共享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