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6〕最高法民他29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6) 最高法民他29号
(2016年4月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4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指定期间内开始重新仲裁的,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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