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诉讼收费制度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和标准增加问题
我国的目前的诉讼收费制度,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规范。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减轻诉讼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新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不明,遏制滥诉作用未能发挥等。
我院在201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同时,已经组成专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修改小组,研究提出修改《办法》的建议和意见。目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院正在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一一的梳理和回应,并对反响较大的申请再审案件是否应当收费、部分案件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二、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关于增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如对扩大劳动保障、家庭、医疗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涉及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等建议,我院将认真研究,加强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三、 关于加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提高经费使用的科学性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包括法院在内的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先后研究推动将政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全国各省份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落实到位。尤其是2009年以来,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央财政安排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县级、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及经济困难地区市(地)级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予以支持。与此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显著加大了对基层法院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根据法院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加大投入。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