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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03.03.18
【实施日期】 2003.03.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开创了新的局面。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推动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对五年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
--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  鹏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五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创新,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年来,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102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7件。另有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活动原则。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常委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巩固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保障。总结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制定了立法法,系统规定了国家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也推进了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自治经过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调动了他们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发展生产和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积极性。根据历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监督法草案,就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工作报告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个法律草案已经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常委会通过制定合同法,规范了市场交易规则,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变化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了婚姻法,这对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稳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制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招投标市场、信托事业、私营企业的基本制度和活动规则,维护了金融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多年民事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调研论证,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草案,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了起草任务,并由常委会作了初步审议,这是为建立我国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而迈出的重大步伐。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常委会修改了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经济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补充了新的行为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秩序。通过修改农业法、制定种子法,巩固和加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的修改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建立健全了保护基本农田、维护草原生态和有偿使用资源的法律制度,为我国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在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进行了修改,使我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的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健全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总结各地多年实践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这一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对于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有现实和深远的影响。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一批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常委会还制定了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加上以往制定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从而把生态环境的法制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通过对工会法的修改,进一步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通过对刑法有关规定的修改和法律解释,为严厉打击邪教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破坏外汇、期货、财务会计管理等新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常委会根据海事活动的特点,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制定了引渡法,为惩治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年来,在总结前几届人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届常委会又采取了一些重要举措和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搞好立法工作。我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等日趋多样化,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立法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意解决现行体制与立法要求之间的矛盾和差异,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和当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集中力量,保证急需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以及形成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适时出台,使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
(三)坚持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争取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确定本届任期的立法工作目标,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目标。
(四)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本届审议通过的法律共76件,其中41件是对法律的修改,从而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用法律规定下来,使立法工作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
(五)坚持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把法律解释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在现有的9件法律解释中,有8件是本届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已经成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既着眼于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既着眼于通过立法肯定改革成果,又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既着眼于加快国家立法的步伐,又注意发挥地方人大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既着眼于立足于我国国情立法,又注意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做法。努力使法律内容科学规范,相互协调。

二、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五年来,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后对22件法律和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0个专题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也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通过监督,推动了宪法、法律的实施,促进了国务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之一。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检查,推动了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发展。对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从1994年开始,先后进行了六次,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了改进执法的意见,对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围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先后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了这些法律的实施。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件,要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有关机关逐件进行了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了反馈。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的报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每年前八个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的其他一些报告,不断加强对预算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监督。根据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常委会加强了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经常性分析,改进和规范预决算审查监督程序,推动国务院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逐步加大对预算外资金和预算超收部分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从2001年开始,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已达26个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扩大了部门预算的审查范围。这对监督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遏止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以及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对促进政法队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本届任期内,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向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700多件,其中有些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已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了纠正意见。常委会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完善了法规备案工作的程序。
五年来,常委会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一中心环节,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增强了监督的力度。
(一)注意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亚洲金融危机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1998年特大洪水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大江大河流域治理和抗洪抢险工作的报告;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长期国债投资使用情况的报告;根据国有企业三年基本脱困的要求,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常委会还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围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退耕还林、食品卫生、产品质量、义务教育等问题,听取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可以说,围绕国家工作的大局,联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定监督工作的内容,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是五年来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最基本的经验。
(二)注意加强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常委会每年年初就提出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以便各有关部门提前作好准备。还根据改革、发展、稳定方面新发生的突出问题,适时增加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的安排。检查的法律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数量不在多,而在于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的法律,抓住几个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
(三)注意克服形式主义,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能否把改进执法的措施落到实处,是检验监督效果的重要标志。常委会强调执法检查组要缩小规模,轻车简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努力了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执法的真实情况;强调和地方人大一起,上下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强调人大监督要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与督促执法机关解决法律实施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纠正违法案件结合;强调有关部门要把改进执法的整改措施报告常委会,实行监督反馈制度。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注意把监督工作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一方面督促有关机关严格执法,另一方面也重视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或者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地方,结合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
(五)注意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专门委员会有专业性强、能经常开展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承担了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大量任务,无论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协助常委会审议专题工作报告,都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提出监督重点,并在事后主动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措施。各专门委员会还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组织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开展对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为加强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了贡献。
(六)注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根据多年来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根据法规备案工作的实践,在立法法中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备案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得到加强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做好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代表们依法提出的各项议案。本届任期内,代表们提出的议案中,有365件属于立法议案,涉及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131件。其中,有57件已经由常委会审议通过,有4件正在审议之中,还有11件已列入立法规划,正在抓紧起草。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完毕,并逐件答复了代表,体现了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常委会还认真办理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了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并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开展。
五年来,常委会还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经制度化,扩大了常委会审议议案的民主基础。法律草案在征求部门、地方、专家意见的同时,征求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委员长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地方调研时,注意向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代表的视察方式也有改进,注意安排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参加视察,密切了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去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常委会召开纪念座谈会,进一步推动了代表法的贯彻实施。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单独组团,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港澳代表们多次到内地视察,了解国家改革、发展的情况,并以主人翁态度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国两制”情况下,既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又关心港澳事务,发挥好自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作用的宝贵经验。
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本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十多年来,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有些工作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前面。常委会及时总结地方人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注意从中汲取营养,并将一些成熟的做法,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本届常委会任期内,乡镇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先后进行换届选举。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在选举工作中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做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常委会审议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上述决定和办法。常委会还通过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后,常委会主持选举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去年,常委会又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主持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依法顺利选举出了拥护“一国两制”,遵守宪法,遵守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他们已分别组团,出席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四、对外交往开拓了新的局面
加强全国人大同外国议会和国际议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按照我国外交工作的总方针和总体部署,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常委会不断开拓对外交往的新局面。
议会交往形式灵活、接触面宽、影响广泛。常委会遵循请进来、走出去、以请进来为主的方针,依靠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人大,五年内共接待440多个外国议会代表团访华,其中有半数以上是由议长或副议长率团。一些原来对我国了解不多的人士,来华实地参观考察后,增进了了解,成为双边关系的积极推动者;一些原来对我国有误解或偏见的人士,根据耳闻目睹的事实,消除了一些误解,增强了进一步交往的愿望。我们还通过有计划地组团出访、进行立法调研和出席国际会议,特别是通过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同外国的高层接触,宣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好形势,介绍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成就,阐明了我国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主张,同时也增进了对外国政治经济情况、议会体制和立法工作的了解。
五年来,全国人大同周边国家议会的关系进一步深化,有力地推动了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同广大发展中国家议会的友好联系不断扩大,加强了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同俄罗斯联邦议会和独联体各国议会保持高层互访的良好势头,进一步丰富了双边合作的实质内容。同美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议会建立了交流和磋商机制,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精神,坦诚交换意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我们还与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一些未建交国家的议会建立了联系。
积极参与议会多边外交活动,是全国人大开展对外交往的显著特点。在各国议会联盟于2000年召开的千年议长大会上,我国代表团阐述了对当前国际形势的看法,并倡议各国议联积极参与推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重申了每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的主张,表示中国愿意同各国议会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得到了普遍赞赏和积极响应。2002年4月,我国成功地承办了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三届年会,会议发表的《重庆宣言》,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集中反映了亚洲各国议会领导人的共识,充分体现了亚洲各国人民渴望和平、谋求发展的共同愿望和呼声。全国人大还先后举办了亚太地区议员环境与发展大会第六届年会和亚洲议员人口与发展论坛第七次大会,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议会交往中,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双边友好小组、友好协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九届全国人大双边友好小组和友好协会由原来的46个增加到78个。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同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开展交流。外事委员会针对某些国家议会和个别区域性议会在人权、宗教、台湾等问题上侵犯我国主权、干涉我国内政的情况,先后发表36件声明、谈话和对外信函,及时阐明我国的严正立场和态度,坚定地捍卫了我国的主权和尊严。

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人大工作宣传报道不断拓展
法制宣传教育和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对人大工作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常委会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为继续深入地学习宪法、法律,推进各个方面的依法治理工作,常委会作出了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去年,举行了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还举办了宪法知识竞赛,有几十万干部、群众积极参赛。配合“四五”普法,常委会工作机构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法律常识系列丛书》等一大批法律书籍和人大工作用书,研制开发了《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等一批电子出版物。通过这些活动和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推动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强。召开了通讯员工作座谈会,建立了通讯员队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向常委会派出了常驻记者。组织了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和优秀通讯员评选,调动了各方面参与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改进和加强了对人大会议的报道,加大了闭会期间对人大工作经常性报道的力度。《中国人大》充实办刊力量,正在成为反映人大工作动态、交流人大工作经验的园地。支持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办好《民主与法制》、《人大视窗》周刊和《中国人大新闻》网站,协助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其他主要新闻单位加强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的宣传。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这些成绩,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宣传工作者的努力和支持,是分不开的。

六、常委会自身建设逐步加强
加强自身建设,是常委会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前提。五年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适应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了30次法制讲座,对于加强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高审议有关议案、开展执法检查的水平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委会重视作风建设。五年来,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经常围绕审议的议题和立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立法和执法调研,加深对改革和建设中实际情况的了解,努力使常委会的工作符合客观实际,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重视对人大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力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研究报告。结合立法法、监督法的制定,对立法制度和人大的监督制度、议事制度,也进行了研究。
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改革和完善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方式,法律草案的审议由一般实行两审制改为一般实行三审制;分组审议由原来的四个组调整为相对固定的六个组,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充分地发表审议意见;对婚姻法修正案的审议采用了联组会议的方式;在研究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采取了论证会的形式;改革了分组审议的记录方式。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扩大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民主,推动了常委会审议水平的提高。
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得到加强。新设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常委会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机构改革,机关党委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培训。机关各部门还建章立制,改善工作条件,开展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为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回顾过去的五年,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立法、监督等各方面工作都有新的进展。常委会还依法任免了国家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60件条约、协定和我国加入的公约,决定了一批国家重大事项。这些成绩,是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经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的。五年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对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热情的支持。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有力的配合。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在各自的工作中付出了辛勤努力。在这里,我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本届常委会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我们对任期内应该做的事情,努力去做了,并力争做好,但工作中仍有不足和差距。代表们关注的监督法、民法的制定工作,尽管提请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但没有完成制定工作;执法检查还存在某些形式主义;监督工作的实效有待加强;代表工作和常委会自身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胜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五年工作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保证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下去。五年工作的实践,也使我们对如何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必须正确处理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和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第二,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人大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一定要在工作中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保持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倾听人民的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这种国家机关间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体现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人大与“一府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种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第四,必须正确处理充分发扬民主与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常委会制定任何法律、作出任何决定,都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也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并且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五年来,常委会十分注意表决前的协商过程,每一件法律案,一般都经过三审,有的还要经过四审、五审,才交付表决,做到既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又维护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这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依法进行表决、作出决策的民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第五,必须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不断开拓创新的关系。人大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每日每时都在蓬勃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至今,还不到五十年,这个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还不成熟、还不定型。因此,人大的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地方性法规,开创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今后,人大工作也必须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开拓创新,才能不负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各位代表:
去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科学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作出努力。
--要继续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紧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
--要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鼓励地方人大开展开拓性工作,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和有序参与,使人大工作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积极开展同外国议会和议会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加强对话,求同存异,扩大共识,推动国家关系的发展。
--要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各级人大承担的繁重任务。各位代表:
人类已经进入新的世纪,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过去,我们为伟大祖国的日益繁荣而深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对伟大祖国更加美好的前景充满信心。我们肩负的使命无比光荣,我们面临的任务艰巨繁重。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
附件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项目
附件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题工作报告项目

附件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共113件)

1998年(2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6、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9年(24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第二十二条款和第二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的解释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4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2000年(16件)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5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5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5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第九十三条款的解释
5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1年(23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7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7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7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
7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
7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7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7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第三百四十二条四第四百一十条释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8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2年(29件)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8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
9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
9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
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9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10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1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第三百一十三条释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10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0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08、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0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1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1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03年(1件)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附件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项目(共22件)

1998年(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9年(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0年(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01年(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2年(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附件三: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项目(共40件)

1998年(4件)
1、关于199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2、关于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关于当前全国抗洪抢险情况的报告
4、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9年(10件)
1、坚决清除司法人员腐败,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
2、关于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情况的汇报
3、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4、关于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关于防治北京大气污染的工作报告
6、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的报告
8、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的报告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10、关于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议意见的报告
2000年(10件)
1、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
2、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展情况的报告
3、关于199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4、关于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6、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工作情况的报告
7、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情况的报告
8、关于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9、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情况的报告
10、关于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使用情况的报告
2001年(8件)
1、关于200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3、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报告
4、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的报告
6、关于实施货币政策情况的报告
7、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的报告
8、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的报告
2002年(8件)
1、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2、关于200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5、关于林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6、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7、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8、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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