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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6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药品行政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公平公正审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的确是长期制约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顽疾。对此,最高法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解决: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登记立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裁判难的问题,积极试行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通过制定批复、公布案例、加大提审力度、加强法官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提高行政审判队伍业务素质,统一裁判尺度;对于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的处罚力度,最高法院也通过推进裁执分离、建立执行信息系统等一系列措施着力化解。通过上述努力,行政诉讼“三难”问题有所缓解,但离彻底解决尚有较大差距。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行政审判体制不顺,易受地方干预是主要原因。目前,我们正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希望在相关工作中能得到您的大力支持。

对于您提到某些药监部门存在的随意发补、超期审批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作出认定。对于您提到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还是撤销判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平衡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前提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于个案中发现的药品审批体制、机制问题,我们将向有关主管机关及时反馈,促进药品管理的依法、有序、规范运行。在今后的药品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要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原则统一适用的尺度,争取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谢您的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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