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交的关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畅通企业依法退出通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保障,完善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畅通企业依法退出通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方向。近年来,我院一直为此而努力,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具体包括:
2014年底,发布了《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绩效考核、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推动试点法院认真落实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并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介绍推广成功的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级法院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2015年6月,向中央作了《关于依法规范有序处置企业破产相关问题的报告》,请求中央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重大关键性配套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处置“僵尸企业”作出了专门部署。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专门汇报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中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清算、破产审判庭。
2016年1月至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杜万华带队,就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先后赴湖北、浙江、四川、广东开展调研。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项并启动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以便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宣传交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后实现再生。为保证2016年8月1日正式上线,经过四个多月的稳步推进,在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该平台已于2016年6月23日上线试运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对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推进企业重整和市场出清作出了具体部署。
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通气会,介绍并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关于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破产审判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商中央编办同意,于2016年6月22日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确定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方案还对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思路、人员配备、配套措施和职能范围等方面提出要求。
我院还将逐步修订破产案件案由案号规定和建立科学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逐步解决破产审判机构缺乏、破产审判能力不强和破产案件缺乏激励等基础性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加强破产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破产法制的完善和全国法院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机制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以推动破产制度建设和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特别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以来,全国法院落实情况的调研,着力研究如何解决影响破产法实施和破产审判工作开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例如,破产案件的立案难、受理难问题,破产审判工作的考核机制建设问题,破产审判工作的队伍建设问题,等等。
第二,引领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全面、恰当认识企业破产制度,不断消除破产制度等同于企业消亡的认识误区,充分彰显破产重整、和解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方面的特殊功效,坚决树立企业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
第三,加快协调完善破产外部配套机制。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保障问题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税收优惠问题需要税务等部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需要工商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解决。对此,我院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跟踪落实,把握机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配套措施。
第四,完善破产审判程序和相关制度建设。首先,针对破产审判工作程序繁琐、耗时冗长、成本高的问题,总结推广包括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内的相关法院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作法,探索简化破产审判工作流程的机制,推动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其次,做好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推动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再次,加强破产法实施的监督,对违反破产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破产法第十条审查期限的行为,将通过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加强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等加以制止纠正。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