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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09号(政治法律类20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界别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构的设立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是深化环境司法改革、推进专门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558个。河北、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湖南、四川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判庭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江苏、海南、重庆、贵州等地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这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较好地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充实审判力量,加大对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建设,截止目前,共举办了三期全国性环境资源专项培训,受训法官达600余人次。福建、贵州、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法院还选调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确定了江苏、福建等五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规定,尤其规定了一系列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包括对社会组织的类型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及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等。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700余家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级别管辖以及审理规则和裁判依据,进一步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案件范围。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审查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6件,审结43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和腾格里沙漠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件、福建南平中院审理的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四川甘孜中院受理的危害濒危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河南郑州中院受理的破坏人文遗迹公益诉讼案、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康菲溢油公益诉讼案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

三、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的创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创新环境案件执行方式。尤其注重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强化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职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移送执行,制止正在发生污染侵害行为,或者尽快督促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中存在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引发跨行政区划的损害结果发生,探索强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执行协作,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划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2014年,上海、安徽、江苏、浙江等4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3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协议》,上述努力,均是对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积极构建,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实现环境正义。贵界别提案中言及的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执行效果回访制度以及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等建议,均切中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要害,也是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和探索建立的执行工作方式,实践中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 关于环境审判案件信息公开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改革任务。我国签署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把环境事务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确立为公众环境权益三大支柱性权利。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增加公众参与原则基础上,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

环境资源审判尤其要树立公众参与的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既要走专门化的路子,又要充分注意司法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一是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途径,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保障公众就环境权益纠纷诉诸司法的权利。二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三是要注重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法律宣传以及舆论引导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不断回应公众关切。

贵界别的建议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希望贵界别继续关注环境审判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贵界别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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