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3.04.26
【实施日期】 2003.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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