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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5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内地的举证制度,严惩伪证行为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这些年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作伪证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究其原因,这与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有关,也与法律层面对伪证行为制裁不力有关。

我院历来高度重视依法制裁伪证行为,注重维护诉讼诚信。特别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证人具结制度。《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结合《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证人须签署的保证书应当包括如实陈述、不得虚假陈述以及虚假陈述后应受到的伪证制裁等内容。关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以及证人作伪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后果,依据《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既明确了类似于证据失权的后果,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证人作证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等需要该证人自行负担,以此来保证证人具结制度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至于证人具结后仍然作伪证的,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解释》施行一年多来的审判实践已经初步证明,证人具结制度对于有效遏制证人作伪证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严格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该条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缴纳方式,弥补证人因出庭作证耗费的精力、时间和财力,保障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诚信,惩治虚假诉讼行为,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规定,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6年6月27日,我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举证制度认真进行质证、严格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惩伪证行为、加强普法教育等建议,对于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结合上述建议内容对证人作伪证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并在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时作为重要参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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