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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9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内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维护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的建议。我们赞同您所提“要落实错案追责制,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前提是必须切实维护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此轮改革对内要求放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取消绝大多数案件审批制度,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关于“订明错案责任认定标准、程序和归属”的建议。对此,我院发布的责任制意见明确了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内涵,坚持行为模式导向,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不能仅以裁判结果错误启动对法官办案责任的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通过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追责事由,包括(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除了规定追责事由外,还规定了即使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对法官也不得进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同时我们明确了对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追责程序,明确了是否需要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核查违纪违法线索以外,规定院长、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内部监督,建立对违法审判责任的发现和启动机制。院长通过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根据诉讼法规定履行必要的审判监督职责;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部门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发现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错案的认定应当交由审判组织确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关于您法官责任及豁免责任立法化的建议。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了有关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在有关法律中规定法官责任法定原则及豁免责任法律化。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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