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顺利推进青海省法院“两庭”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是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为民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的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需要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确定了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明确了法院系统的重点建设任务是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中西部地区乡镇基层人民法庭;明确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负担工程建设投资的比例,对于青海省藏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法院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负担比例达100%;对于青海其他地区法院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负担比例达9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533号)中,明确“十三五”期间法院系统规划建设任务达573万平方米,对建设项目工程综合造价标准普遍提高800元/平方米。对于青海省法院系统明确“十三五”期间建设项目达43项,规划建设任务达5.29万平方米。
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的原则,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将高度重视,根据建议中所反映的相关内容,积极与国家发改委沟通联系。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司法管理体制将会改革得更加公平合理,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将会得到有效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