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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2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执行力度,破解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认为应当加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反映了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我们一直在努力破解的司法难题。

一、 关于推进执行立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您在建议中提到,应当抓紧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此,我们非常赞同。制定一部内容全面合理、体例科学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是形成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为此,我院自2000年就着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条文起草、沟通协调等工作,目前已完成《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第六稿。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复杂性,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可能仍需时日。

推进立法的同时,我们也积极致力于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和相关的执行操作规范。近两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出台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为密集的时期。2014年7月以来,我们已经陆续公布实施《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今年还计划出台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执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等方面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二、 关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实行公开督促执行制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载体,在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强联合信用惩戒,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的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方面予以限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名单库与民航、铁路、银行等部门的系统相连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实时自动传输至民航、铁路的购票信息系统,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民航、铁路的购票系统会自动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票等。银行的征信系统接到名单信息,则会自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信用卡或办理贷款。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同时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该制度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有力的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45.4万例,累计限制438.48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130.9万人次购买列车车票。

三、 关于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全面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在解决跨辖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问题的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近年来,我院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包括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系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和远程指挥系统等。其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查找财产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与21家全国性银行、2299家地方性银行通过信息互联,建立起了“总对总”的查控体系。各级法院直接通过法院三级专网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查询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各银行总行推送。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在一个小时内就可完成对被执行人在全国3000多个银行网点的存款信息的查询,效率之高,是传统的执行模式无法企及的。除银行外,我院还通过与公安、国土、住建、税务、工商、交通等协助执行单位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网络连接,借助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执行联动,实现对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信息的联网查询和控制。截至2016年7月11日,全国已有31个省份的3373家法院开通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我们相信,随着更多部门参与到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中来,一个快速反应、规范协调、高效便捷、全国统一的财产查控信息共享平台最终必将建立,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必将得到彻底解决。而执行远程指挥系统则能够优化执行权的配置管理,以“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为目标,为实现统一管理、跨辖区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四、 关于建立“法律执行110”机制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立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机制,这也正是我们一直努力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公安部完成了网络对接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提供的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将为人民法院破解“查人找物难”打开新的突破口,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司法执行力度,破解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破解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我们会在执行工作中采纳和参考您的意见,以“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工作目标,以“一性两化”为基本工作思路,在保证公正的同时立足于提高效率,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在具体措施上,我们将致力于:

一是进一步推动完善执行立法。一方面,我们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力争明年将强制执行法提上立法部门的议事日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对大量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进行梳理、清理、编纂、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协调的司法解释体系,为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供依据和保障。二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了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了我院牵头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将在修改后由中办、国办发布实施。我们将以贯彻实施该意见为契机,以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不断拓展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并将在完善终结本次执行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信息库,向全社会公开,并对纳入信息库的被执行人长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是积极开展执行改革创新。一方面,稳妥开展执行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合理分离,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互相制约和监督。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执行案件、执行人员、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职能,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效率。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执行机制创新,在建立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异地协作执行、执行转破产等机制方面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四是建立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案件统一办案平台。我们将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案件统一办案平台,实现四级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均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立案和管理的目标,将办案流程置于全程监控之下,并以此为依托,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排除各种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扰,为依法公正执行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五是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核查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根据规避行为的严重程度,充分适用不同的制裁手段。六是建立强制执行区域协同网。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充分发挥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适时制定关于异地执行相互协作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各级法院突破利益藩篱,探索执行信息区域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执行协作,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七是抓好执行队伍管理,强化执行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执行队伍在政治上不出问题,在廉政上不出问题,在工作作风上不出问题。强化执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执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同时,确如您所言,执行难问题具有复杂的成因。部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执行难,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此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我们应该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个概念予以区分。我们也充分认识到,真正解决“执行难”,不能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和支持。在此,也希望您继续呼吁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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