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我院信息中心正在规划建设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
综合管理平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拟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整合信息资源、拓展送达渠道、建立全国法院电子送达信息上传反馈的通道。利用能覆盖全国用户的12368短信平台以及各地已经建设完成的电子送达平台,升级为实现服务全国诉讼参与人和各级法院的电子送达综合管理平台,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权威性。同时建设拟支持多种形式(互联网送达、移动APP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微信送达等)电子送达平台,并在实践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 我院拟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的若干意见》。该司法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构建基层组织送达网络,借助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助送达,可以支付适当费用。
三、 关于异地委托送达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委托送达不及时情况突出,因此我院在2015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增加了有关受委托法院必须在十日内及时送达的规定。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