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9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诉讼代理人在民事及行政诉讼中享有独立受送达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诉讼代理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功能在于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诉讼进行和法院对案件及时审判。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签收法律文书基于委托诉讼也是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诉讼代理人在民事及行政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文书受送达权,这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规定中是明确的。审判实践中有执行不规范情况,我院将在即将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的若干意见》中予以规范。

2015年2月我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有关诉讼文书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的规定,意在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的效力。其含义不是择一送达,而是指向受送达人送达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均为有效送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