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重整体制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的问题。破产审判工作是实现破产法律制度功能,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特点及其重要作用,已于2016年6月21日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庭,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 关于尽快明确合并破产的标准问题。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公平保护破产债权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直是我们调研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数量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但由于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条件把握和具体做法上存在差异,对此,我院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下一步我们将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管辖、申请主体、举证责任、公告与听证程序、管理人的确定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
三、 关于完善企业破产税收机制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所涉税收问题,现行税收政策均已有制度安排,凡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四个方面的税种。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建议,由于该法仅为单项税法,难以对破产企业减免征收中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进行规定,且为确保税收公平,企业所得税法不以企业不同经营状态作为适用不同规定的前提。破产企业历史欠税形成的应缴而未缴数额,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如果对该部分予以税收优惠,有违市场经济规则,对正常经营企业有所不公。关于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建议,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以及大额资产处置报告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破产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税收征管法修订送审稿中,已经增加了税务机关参加破产程序的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联合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出台相关操作性规范。
四、 关于尽快破除金融债权表决体制障碍的问题。金融机构作为大部分破产企业中的大额债权人,其启动和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及有效性,直接影响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代表们提到的解决金融债权表决体制障碍的问题,需主要涉及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破产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其次是要改变核销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也提出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依据。但也有部门的意见认为,《贷款通则》中有关债权减免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防范金融风险,也不会对贷款减免造成实质性障碍。主要考虑:一是从制度设计上看,主要是为了防范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二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项规定并没有对债务减免形成障碍和制约,凡是经过论证可以减免贷款的,均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完成了债务重组;三是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权人银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减免贷款,也不因此造成金融债权表决上的障碍。我们认为,由于金融债权的减免既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保护,也对重整能否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慎重研究和考虑,对此,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调研和论证,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 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权益的问题。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运行,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管理人相关制度的完善,并通过试点法院工作的推进,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成熟的经验。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就管理人的考评、升降级管理、日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如深圳中院在管理人日常监管方面通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管理人的权责,并协调成立深圳企业破产学会,以企业破产学会为平台,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在职业报酬方面,构建财政拨款和报酬提留相结合的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实现管理人申领援助资金的常态化管理。管理人实行浮动报酬,加强了法院监督的权威和力度。实行财政拨款与自筹资金相结合,完善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争取到财政每年拨付200万元专项资金,为无产可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扫清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总结试点法院工作经验,进一步统一和细化有关管理人的指定、报酬、考核、培训等制度,并通过推动完善破产法实施环境,保障管理人职责的依法履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