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文艺调查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相较于传统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特别是涉及科学技术性的专业知识。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形成了包括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咨询、专业陪审员等在内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如果案件所涉文艺知识复杂精深,法官也会通过专家论证会、专门咨询等方式听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意见;在一审案件中,还会有文艺专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为清楚查明案件所涉专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保证。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以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院中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据了解,尚未有设立文艺调查官的先例,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前述事实查明机制也基本上能够满足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需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事实查明机制,不断提高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