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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8号(政治法律类02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社会关注度。

(一)公布典型案例,弘扬环境法治。最高人民法院分六批发布了五十三起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行为的评价及指引作用。其中,2013年6月18日发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7月3日发布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2月19日发布十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发布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6年3月30日发布十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7月12日发布十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通过发布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集中公开宣判、举行听证会、现场执法、召开新闻通气会、发放普法书籍等多种形式,开展6月5日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回顾近十年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未来展望。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针对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福建南平中院审理的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等一些列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指导地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二、 关于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大力发挥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审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不断加强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9594件,审结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227690件,审结195141件。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依法救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68489件,审结57738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在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依法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违规作为现象。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8件,审结61件。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通过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督促和加强行政执法,确保企业遵守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预防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使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充分发挥环境资源立案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畅通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渠道。加强立案工作的释明和指引,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诉权。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健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三、 关于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一)探索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二)探索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明确由海事法院审理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和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完善了海事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二合一”工作模式。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始实施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工作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加执行案件的“三加一”等归口审理模式。

(三)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一是探索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二是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具体衔接。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地区,加强环境资源协同执法,健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与信息交流机制。河北、江苏、江西、浙江、河南、广东、新疆等地人民法院根据加强环境执法的需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效衔接,强化协调配合。三是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四、 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

(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3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其中,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国际合作局与欧盟环保协会合作,邀请来自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的著名环境资源法学者和资深法官为培训班授课,拓展了中国环境资源法官的国际视野。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广大法官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既了解国内立法司法情况又具有国际视野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专家智库建设。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任40位来自法学界、科学技术界的专家;聘任25位环境资源领域的优秀法官和知名学者担任研究员,构建智力储备平台,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持。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加强与理论界的沟通与联系。在福建龙岩等15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积极探索环境司法的新路径,拓宽司法实践成果。在福建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基地,依托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有力支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及金砖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者大法官参加论坛;举办中法环境资源司法研讨会,法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卢维尔参加会议。2016年7月,中巴两国最高法院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2016年交流安排进行专题座谈。此外,派员参加在印度举办的首届“全球环境和生态问题”国际会议;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举办的年度法治圆桌会议;派员赴法进行中法环境司法交流。拓宽国际视野,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

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形势任务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人民法院将根据贵党派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继续以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建设优秀复合型法官队伍为保障,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促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为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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