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在全国建立系统性环境保护审判机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是现阶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深化环境资源领域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2014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15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研讨会,周强院长在会上强调,要深刻认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作用,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专门化建设,合理确定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职责和受案范围,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了解国内立法司法情况又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要依法探索创新案件管辖制度和归口审理模式,特别是探索实行以流域、地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模式。
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江苏、海南、重庆、贵州等地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您建议中提出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基础上,省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省会城市建立中级法院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法院的实践构想非常具有建设性。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特别是对在有效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基础上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稳妥推进在全国建立系统性环境保护审判机构这一工作的实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