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48号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5) 民四他字第48号
(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鲁民四他字第6号《关于申请人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被申请人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承认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我国和英国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涉案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承认,应当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情况,本案审查重点是涉案英国伦敦仲裁庭“HULL XXK06-039”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及其他程序性问题。
一、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问题,涉案仲裁裁决系伦敦仲裁庭于2012年2月9日就西特福船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之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作出的裁决;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就同一船舶建造中所购主机品质问题对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提起的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一审(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你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二审(2013)鲁民四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由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该仲裁与诉讼两案争议的当事人、标的、法律关系、具体请求均不同,而且船舶主机交付及其争议发生于涉案船舶逾期(建造合同约定交船日期2009年1月31日后的210天)仍未交付的事实之后,船舶建造合同解除与主机问题无关,两案在争议事由上没有牵连,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承认涉案仲裁裁决会与我国司法主权相冲突或者违反我国公共政策。
二、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解决技术性争议的问题,根据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卖方与买方应当共同指定第三方专家出具意见的程序,适用于“交船以及接受船舶之前的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以及交船后的保修期间的任何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即适用于合同(正常)继续履行情况下交船及交船后保修阶段的技术争议解决;而涉案仲裁解决建造迟延、迟延原因以及是否解除合同等问题,最终裁决认定因卖方逾期不能交船而解除船舶建造合同,所解决的争议是船舶建造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不是涉及应由上述第三方专家出具意见解决的技术性争议,故不应由此认定涉案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三、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处理责任承担的问题,涉案仲裁裁决A部分第(5)项为“若卖方未能向买方返还该等款项,买方将有权要求中国银行山东分行支付”。虽然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为涉案船舶建造合同下买方预付款的返还提供还款保函,但该银行不是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与合同当事人共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不是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保函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作为涉案仲裁的裁决事项,伦敦仲裁庭作出的A部分第(5)项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故该项裁决不应予以承认,但并不影响对其他可分事项裁决的承认。
四、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其他程序问题,本案被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还提出伦敦仲裁庭超期裁决等其他抗辩事由,青岛海事法院和你院合议庭一致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抗辩均不成立,我院经审查同意青岛海事法院和你院合议庭的相关分析意见。
五、关于申请人西特福船运公司撤回申请承认的事项,涉案仲裁裁决A部分第(6)项为“在收到买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卖方应毫不拖延地向买方返还全部款项16392000美元加上由此产生的利息”。西特福船运公司以其已经收到保函担保人中国银行支付的有关款项16392000美元及利息,向青岛海事法院书面表示撤回对涉案仲裁裁决A部分第(6)项的承认申请,应准许其处分诉讼权利而相应对该项裁决不予审查。
综上,对于英国伦敦仲裁庭“HULL XXK06-039”号仲裁裁决,除其A部分第(5)项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而不予承认和A部分第(6)项因申请人撤回承认申请而不予审查外,其他裁决事项应予承认。故基本同意你院合议庭多数意见与一致意见,不同意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解决技术性争议等问题的意见。请你院在本案审结后将民事裁定书抄送我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