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着力破解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难题,确保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关键性地位,贵党派根据对多个试点省份调研了解的情况和数据,指出了当前员额制改革试点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贵党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确保法官员额制改革扎实稳妥有序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自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地试点法院的督察和指导,确保中央有关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法官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稳妥有序推进,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有7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469个基层法院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选拔入额法官2.4万余名,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面实施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贵党派指出的未入额法官分流压力较大、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等,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贵党派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有些我们正在积极进行探索,有些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和吸收。
关于根据各级法院功能定位、案件数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法官员额的建议。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各地法院严格坚持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省内统一调配,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员额,注重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并根据案件数量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关注法院案件数量增长和类型变化等情况,在认真总结相关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官员额分配、调整的科学性。
关于建立能进能出的员额法官选拔任用机制的建议。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严格员额法官选任标准,不搞论资排辈、迁就照顾。各试点法院在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中,严格坚持标准和程序,注重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真正让优秀审判人员到一线办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使完不成办案数量、能力素质、廉政作风等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及时退出法官员额,推动形成能上能下的员额管理机制。各试点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二法院规定,院长办案达不到18件、业务庭长办案数量达不到普通法官40%的,即应退出法官员额。
关于建立一支稳定的法官后备队伍的建议。按照司法改革的部署,今后基层法院法官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法官助理、上级法院主要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同时各级法院面向社会从专家学者和律师中招录法官。由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占全国的80%以上,法官主要后备队伍就是法官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官助理队伍建设,已经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文件。按照改革方案,法官助理将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可以进行单独招录,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对中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有力地拓宽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空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并通过公务员招录等方式尽快配齐配强法官助理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后备队伍。
关于建立差别化的薪酬和职级体系的建议。按照中央印发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将按照单独序列进行管理,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法官工资按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中央印发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司法辅助人员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既有被选任为法官的机会,又有与司法行政人员基本等同的职业发展空间,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也将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一定比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出台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尽快落实中央确定的各类人员薪酬待遇。
关于过渡期内赋予助理审判员一定办案权,协助员额法官办案的建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保留法官职务和待遇,可协助员额内的法官办案。最高人民法院也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方式,并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司法改革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未入额法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也可作为承办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从而充分调动未入额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通过聘用雇员、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措施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将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改革事项,坚持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同步研究、同步推进。为进一步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配合中央政法委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中央政法委做好改革试点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推动改革试点方案尽快出台。同时,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和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进一步推广江苏等地法院在招聘、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努力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和相对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关于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建议。目前,法院人员初步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立足国情,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广泛吸收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逐步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