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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4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2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为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商事案件呈大幅增长,而且案件标的大、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地域分布广、审理难度大以及执行困难大等特点亦愈来愈凸显。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市场需求回升、标的物价格行情看涨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情况下再次处置拍卖物的建议。在受到经济下行大环境影响时,金融借款案件执行程序中拍卖物流拍现象往往比较普遍。您的这项建议在客观上为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利于个案中债权人利益的实际保护。但因该做法与我院《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相关精神不尽相符。为更好应对金融借款类商事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我院将就建议涉及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完善我院相关规定。

关于加快解决执行难问题,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建议。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实施三年多以来,对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执行工作取得了全面进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夯实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制保障,也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提供有效保障。

关于税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是关于“税务部门对于法院拍卖处置的财产在征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时,不仅没有提供减、免优惠,反而个别税种的征收税率更高,比如契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契税最低为3%,建议中提到的不分情况按照最高3%的税率予以征收的说法不准确。二是关于“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司法拍卖财产交易税费能有政策倾斜,给予一定的优惠”的建议。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征税,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优惠税率的适用对象是购买住房的个人,能否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主要是看个人购买的住房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住房面积的大小,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税。司法拍卖和正常购买商品房在契税政策上是一致的,如果承受人承受的房屋不是家庭唯一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就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最终需要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更是复杂多样的,不加区别地对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给予特殊的税收政策,其必要性仍需研究。同时,如区别于市场交易给予司法拍卖特殊的税收政策,也会诱发纳税人利用司法拍卖逃避税收的冲动,实施相关政策的影响还需审慎评估。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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